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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所得税筹划的站点快照: 企 业 所 得 税 筹 划 _ 个 税 汇 算 清 缴 _ 企 业 避 税 焦 点 财 税 财 税 问 题 快 速 解 决 平 台 焦 点 财 税 焦 点 财 税 , 财 税 问 题 快 速 解 决 平 台 微 信 一 键 登 录 政 策 法 规 财 税 答 疑 专 家 解 读 法 院 判 例 办 税 工 具 公 开 课 搜 索 热 门 推 荐 政 策 法 规 财 税 答 疑 专 家 解 读 法 院 判 例 法 规 国 务 院 令 第 7 8 4 号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施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》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施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》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7 8 4 号               2 0 2 4 0 7 0 1     《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施 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〉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 》 已 经 2 0 2 4 年 6 月 7 日 国 务 院 第 3 4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, 现 予 公 布 ,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。 总 理 李 强 2 0 2 4 年 7 月 1 日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施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》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    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管 理 , 规 范 股 东 依 法 履 行 出 资 义 务 , 维 护 市 场 交 易 安 全 ,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,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》 (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法 ) , 制 定 本 规 定 。     第 二 条 2 0 2 4 年 6 月 3 0 日 前 登 记 设 立 的 公 司 ,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剩 余 认 缴 出 资 期 限 自 2 0 2 7 年 7 月 1 日 起 超 过 5 年 的 , 应 当 在 2 0 2 7 年 6 月 3 0 日 前 将 其 剩 余 认 缴 出 资 期 限 调 整 至 5 年 内 并 记 载 于 公 司 章 程 , 股 东 应 当 在 调 整 后 的 认 缴 出 资 期 限 内 足 额 缴 纳 认 缴 的 出 资 额 ;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发 起 人 应 当 在 2 0 2 7 年 6 月 3 0 日 前 按 照 其 认 购 的 股 份 全 额 缴 纳 股 款 。    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涉 及 国 家 利 益 或 者 重 大 公 共 利 益 ,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意 见 的 , 国 务 院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同 意 其 按 原 出 资 期 限 出 资 。     第 三 条 公 司 出 资 期 限 、 注 册 资 本 明 显 异 常 的 ,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可 以 结 合 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 、 经 营 状 况 以 及 股 东 的 出 资 能 力 、 主 营 项 目 、 资 产 规 模 等 进 行 研 判 , 认 定 违 背 真 实 性 、 合 理 性 原 则 的 , 可 以 依 法 要 求 其 及 时 调 整 。     第 四 条 公 司 调 整 股 东 认 缴 和 实 缴 的 出 资 额 、 出 资 方 式 、 出 资 期 限 , 或 者 调 整 发 起 人 认 购 的 股 份 数 等 , 应 当 自 相 关 信 息 产 生 之 日 起 2 0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向 社 会 公 示 。     公 司 应 当 确 保 前 款 公 示 信 息 真 实 、 准 确 、 完 整 。     第 五 条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采 取 随 机 抽 取 检 查 对 象 、 随 机 选 派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的 方 式 , 对 公 司 公 示 认 缴 和 实 缴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。    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应 当 加 强 与 有 关 部 门 的 信 息 互 联 共 享 , 根 据 公 司 的 信 用 风 险 状 况 实 施 分 类 监 管 , 强 化 信 用 风 险 分 类 结 果 的 综 合 应 用 。     第 六 条 公 司 未 按 照 本 规 定 调 整 出 资 期 限 、 注 册 资 本 的 ,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;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,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作 出 特 别 标 注 并 向 社 会 公 示 。     第 七 条 公 司 因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、 责 令 关 闭 或 者 被 撤 销 , 或 者 通 过 其 住 所 、 经 营 场 所 无 法 联 系 被 列 入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, 出 资 期 限 、 注 册 资 本 不 符 合 本 规 定 且 无 法 调 整 的 ,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对 其 另 册 管 理 ,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作 出 特 别 标 注 并 向 社 会 公 示 。     第 八 条 公 司 自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、 责 令 关 闭 或 者 被 撤 销 之 日 起 , 满 3 年 未 向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注 销 公 司 登 记 的 ,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可 以 通 过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予 以 公 告 , 公 告 期 限 不 少 于 6 0 日 。     公 告 期 内 , 相 关 部 门 、 债 权 人 以 及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向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提 出 异 议 的 , 注 销 程 序 终 止 。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后 无 异 议 的 ,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可 以 注 销 公 司 登 记 , 并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作 出 特 别 标 注 。     第 九 条 公 司 的 股 东 或 者 发 起 人 未 按 照 本 规 定 缴 纳 认 缴 的 出 资 额 或 者 股 款 , 或 者 公 司 未 依 法 公 示 有 关 信 息 的 , 依 照 公 司 法 、 《 企 业 信 息 公 示 暂 行 条 例 》 的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。     第 十 条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应 当 对 公 司 调 整 出 资 期 限 、 注 册 资 本 加 强 指 导 , 制 定 具 体 操 作 指 南 , 优 化 办 理 流 程 , 提 高 登 记 效 率 , 提 升 登 记 便 利 化 水 平 。     第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本 规 定 , 制 定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管 理 的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。     第 十 二 条 上 市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和 国 务 院 规 定 , 在 公 司 章 程 中 规 定 在 董 事 会 中 设 置 审 计 委 员 会 , 并 载 明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、 职 权 等 事 项 。     第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。 司 法 部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负 责 人 就 《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施 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〉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 》 答 记 者 问     2 0 2 4 年 7 月 1 日 , 国 务 院 总 理 李 强 签 署 国 务 院 令 , 公 布 《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施 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〉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 》 ( 以 下 简 称 《 规 定 》 ) ,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。 日 前 , 司 法 部 、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负 责 人 就 有 关 问 题 回 答 了 记 者 提 问 。     问 : 请 简 要 介 绍 一 下 《 规 定 》 的 出 台 背 景 。     答 : 党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高 度 重 视 完 善 中 国 特 色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, 持 续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。 2 0 2 3 年 1 2 月 2 9 日 , 十 四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修 订 后 的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》 ( 以 下 简 称 新 《 公 司 法 》 ) , 自 2 0 2 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新 《 公 司 法 》 针 对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认 缴 制 实 践 中 出 现 的 “ 认 缴 出 资 期 限 过 长 ” “ 天 价 出 资 ” “ 空 壳 公 司 ” 影 响 交 易 安 全 、 损 害 债 权 人 利 益 、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等 问 题 , 对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认 缴 制 作 了 调 整 , 规 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认 缴 的 出 资 额 由 股 东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自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起 5 年 内 缴 足 ,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起 人 应 当 在 公 司 成 立 前 按 照 其 认 购 的 股 份 全 额 缴 纳 股 款 。 同 时 , 规 定 新 《 公 司 法 》 施 行 前 已 登 记 设 立 的 公 司 ( 以 下 称 存 量 公 司 ) 出 资 期 限 超 过 规 定 期 限 的 , 应 当 逐 步 调 整 至 规 定 期 限 以 内 ; 对 于 出 资 期 限 、 出 资 额 明 显 异 常 的 ,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可 以 依 法 要 求 其 及 时 调 整 ; 并 授 权 国 务 院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。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在 审 议 通 过 新 《 公 司 法 》 时 明 确 要 求 , 要 抓 紧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, 在 2 0 2 4 年 7 月 1 日 与 新 《 公 司 法 》 同 步 实 施 。 为 落 实 新 《 公 司 法 》 和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要 求 ,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在 深 入 调 研 、 征 求 有 关 方 面 意 见 并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基 础 上 , 研 究 起 草 并 向 国 务 院 报 送 了 《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施 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〉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 ( 草 案 送 审 稿 ) 》 。 司 法 部 在 立 法 审 查 中 , 广 泛 征 求 了 中 央 有 关 单 位 、 各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意 见 , 会 同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开 展 实 地 调 研 , 召 开 座 谈 会 、 专 家 论 证 会 听 取 意 见 建 议 , 对 重 点 问 题 反 复 研 究 , 修 改 形 成 了 《 规 定 》 草 案 。     问 : 制 定 《 规 定 》 总 体 思 路 是 什 么 ?     答 : 坚 持 以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为 指 导 ,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关 于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的 决 策 部 署 。 总 体 思 路 : 一 是 坚 持 问 题 导 向 , 聚 焦 存 量 公 司 适 用 新 《 公 司 法 》 问 题 , 完 善 过 渡 期 相 关 制 度 安 排 ; 二 是 坚 持 稳 妥 推 进 , 兼 顾 法 律 统 一 实 施 和 存 量 公 司 实 际 , 合 理 明 确 存 量 公 司 调 整 出 资 期 限 的 时 限 要 求 , 推 动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平 稳 过 渡 ; 三 是 坚 持 统 筹 协 调 , 在 新 《 公 司 法 》 框 架 内 补 充 完 善 相 关 规 定 , 同 时 做 好 与 《 企 业 信 息 公 示 暂 行 条 例 》 等 行 政 法 规 的 衔 接 。     问 : 为 落 实 新 《 公 司 法 》 关 于 存 量 公 司 调 整 出 资 期 限 要 求 , 重 点 作 了 哪 些 规 定 ?     答 : 为 推 动 新 《 公 司 法 》 平 稳 施 行 , 消 除 存 量 公 司 对 于 调 整 出 资 期 限 不 确 定 的 担 忧 , 为 存 量 公 司 调 整 出 资 期 限 预 留 较 为 充 裕 的 时 间 , 《 规 定 》 根 据 我 国 当 前 存 量 公 司 数 量 和 出 资 情 况 , 并 结 合 有 关 方 面 的 意 见 建 议 , 为 存 量 公 司 调 整 出 资 期 限 设 置 了 为 期 3 年 的 过 渡 期 , 具 体 而 言 :     一 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剩 余 认 缴 出 资 期 限 自 2 0 2 7 年 7 月 1 日 起 超 过 5 年 的 , 应 当 在 2 0 2 7 年 6 月 3 0 日 前 将 其 剩 余 认 缴 出 资 期 限 调 整 至 5 年 内 , 股 东 应 当 在 调 整 后 的 认 缴 出 资 期 限 内 足 额 缴 纳 认 缴 的 出 资 额 ;     二 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发 起 人 应 当 在 2 0 2 7 年 6 月 3 0 日 前 按 照 其 认 购 的 股 份 全 额 缴 纳 股 款 。 此 外 , 《 规 定 》 在 遵 循 新 《 公 司 法 》 基 本 原 则 和 要 求 前 提 下 , 对 涉 国 家 利 益 或 者 重 大 公 共 利 益 的 存 量 公 司 出 资 期 限 调 整 作 出 例 外 安 排 , 规 定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涉 及 国 家 利 益 或 者 重 大 公 共 利 益 ,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意 见 的 , 国 务 院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同 意 其 按 原 出 资 期 限 出 资 。     问 : 对 于 公 司 出 资 异 常 问 题 , 主 要 作 了 哪 些 规 定 ?     答 : 针 对 当 前 一 些 存 量 公 司 认 缴 出 资 期 限 过 长 、 注 册 资 本 过 高 , 不 符 合 实 际 情 况 甚 至 有 悖 常 识 的 问 题 , 《 规 定 》 根 据 新 《 公 司 法 》 要 求 , 规 定 公 司 出 资 期 限 、 注 册 资 本 明 显 异 常 的 ,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可 以 结 合 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 、 经 营 状 况 以 及 股 东 的 出 资 能 力 、 主 营 项 目 、 资 产 规 模 等 进 行 研 判 , 认 定 违 背 真 实 性 、 合 理 性 原 则 的 , 可 以 依 法 要 求 其 及 时 调 整 。     问 : 公 司 调 整 出 资 期 限 等 需 要 履 行 哪 些 义 务 ? 未 按 规 定 履 行 义 务 将 面 临 什 么 后 果 ?     答 : 根 据 新 《 公 司 法 》 和 《 企 业 信 息 公 示 暂 行 条 例 》 , 《 规 定 》 细 化 了 公 司 调 整 出 资 期 限 等 有 关 义 务 :     一 是 公 司 调 整 股 东 认 缴 和 实 缴 的 出 资 额 、 出 资 方 式 、 出 资 期 限 或 者 发 起 人 认 购 的 股 份 数 的 , 应 当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示 ;     二 是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对 公 司 公 示 认 缴 和 实 缴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, 根 据 公 司 的 信 用 风 险 状 况 实 施 分 类 监 管 ;     三 是 公 司 未 按 照 本 规 定 调 整 出 资 期 限 、 注 册 资 本 的 ,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;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,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作 出 特 别 标 注 并 向 社 会 公 示 。 此 外 , 对 于 公 司 的 股 东 或 者 发 起 人 未 依 法 履 行 实 缴 义 务 , 或 者 公 司 未 依 法 公 示 有 关 信 息 的 , 依 照 新 《 公 司 法 》 《 企 业 信 息 公 示 暂 行 条 例 》 的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。     问 : 对 于 新 《 公 司 法 》 中 的 公 司 强 制 注 销 制 度 , 作 了 哪 些 细 化 规 定 ?     答 : 为 清 理 名 存 实 亡 的 “ 僵 尸 公 司 ” , 更 好 推 动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管 理 制 度 落 地 实 施 , 《 规 定 》 对 新 《 公 司 法 》 中 的 公 司 强 制 注 销 规 定 作 了 细 化 :     一 是 公 司 自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、 责 令 关 闭 或 者 被 撤 销 之 日 起 , 满 3 年 未 向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注 销 公 司 登 记 的 ,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可 以 通 过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予 以 公 告 , 公 告 期 限 不 少 于 6 0 日 ;     二 是 公 告 期 内 , 相 关 部 门 、 债 权 人 以 及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向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提 出 异 议 的 , 注 销 程 序 终 止 ; 三 是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后 无 异 议 的 ,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可 以 注 销 公 司 登 记 , 并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作 出 特 别 标 注 。     问 : 《 规 定 》 要 求 上 市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和 国 务 院 规 定 , 在 公 司 章 程 中 规 定 在 董 事 会 中 设 置 审 计 委 员 会 , 主 要 考 虑 是 什 么 ?     答 : 新 《 公 司 法 》 规 定 ,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可 以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在 董 事 会 中 设 置 审 计 委 员 会 , 行 使 监 事 会 的 职 权 , 不 设 监 事 会 或 者 监 事 。     我 国 资 本 市 场 于 2 0 0 1 年 首 次 在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中 引 入 审 计 委 员 会 制 度 。 2 0 1 8 年 证 监 会 《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准 则 》 将 审 计 委 员 会 确 定 为 上 市 公 司 必 设 机 构 。 目 前 , 所 有 上 市 公 司 均 设 置 了 审 计 委 员 会 。 审 计 委 员 会 在 强 化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、 财 务 信 息 监 督 等 方 面 发 挥 了 积 极 作 用 。 2 0 2 3 年 4 月 , 为 进 一 步 优 化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,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《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改 革 的 意 见 》 , 明 确 要 求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设 置 审 计 委 员 会 。 为 落 实 新 《 公 司 法 》 和 《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改 革 的 意 见 》 要 求 , 《 规 定 》 明 确 上 市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和 国 务 院 规 定 , 在 公 司 章 程 中 规 定 在 董 事 会 中 设 置 审 计 委 员 会 , 并 载 明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、 职 权 等 事 项 。 下 一 步 , 证 监 会 将 出 台 配 套 制 度 规 则 , 细 化 上 市 公 司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、 职 权 等 规 定 , 为 上 市 公 司 审 计 委 员 会 运 作 和 更 好 发 挥 作 用 提 供 具 体 指 引 和 保 障 。     问 : 《 规 定 》 施 行 后 , 还 将 重 点 做 好 哪 些 工 作 ?     答 :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将 和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做 好 《 规 定 》 贯 彻 实 施 工 作 :     一 是 开 展 宣 传 解 读 。 充 分 结 合 地 方 实 际 , 通 过 制 定 办 事 指 南 、 宣 传 手 册 、 视 频 动 画 等 方 式 在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官 网 、 办 事 大 厅 、 登 记 注 册 界 面 等 加 强 政 策 解 读 , 帮 助 企 业 准 确 把 握 《 规 定 》 要 求 , 解 决 登 记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。     二 是 出 台 配 套 规 章 。 加 快 制 定 公 司 登 记 注 册 的 实 施 办 法 等 规 章 , 对 生 产 经 营 涉 及 国 家 利 益 或 者 重 大 公 共 利 益 的 可 以 按 原 出 资 期 限 出 资 的 具 体 情 形 、 注 册 资 本 明 显 异 常 的 具 体 认 定 和 处 理 、 公 司 另 册 管 理 制 度 等 作 细 化 规 定 ; 修 订 企 业 信 息 公 示 配 套 规 章 , 完 善 企 业 信 息 公 示 和 信 用 监 管 相 关 要 求 。     三 是 做 好 相 关 保 障 。 改 造 升 级 经 营 主 体 登 记 注 册 系 统 和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, 完 善 登 记 申 请 文 书 和 材 料 规 范 , 持 续 优 化 登 记 注 册 办 理 流 程 , 提 升 登 记 效 率 , 不 断 提 高 公 司 办 事 体 验 和 满 意 度 。 发 文 时 间 : 2 0 2 4 0 7 0 1 文 号 :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7 8 4 号 时 效 性 : 全 文 有 效 法 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( 2 0 2 4 修 订 ) 发 文 时 间 : 2 0 2 4 0 7 0 1 文 号 : 时 效 性 : 全 文 有 效 法 规 法 释 [ 2 0 2 4 ] 7 号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》 时 间 效 力 的 若 干 规 定 发 文 时 间 : 2 0 2 4 0 6 2 9 文 号 : 法 释 [ 2 0 2 4 ] 7 号 时 效 性 : 全 文 有 效 法 规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》 的 决 定 发 文 时 间 : 2 0 2 4 0 6 2 9 文 号 : 时 效 性 : 全 文 有 效 法 规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施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》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 发 文 时 间 : 2 0 2 4 0 6 0 7 文 号 : 时 效 性 : 全 文 有 效 答 疑 企 业 以 债 权 转 股 权 的 行 为 是 否 需 要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? 发 文 时 间 : 2 0 2 4 7 1 2 文 号 :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答 疑 工 商 部 门 出 具 的 注 销 、 吊 销 及 停 业 证 明 是 否 可 以 作 为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的 凭 证 ? 发 文 时 间 : 2 0 2 4 7 1 2 文 号 :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答 疑 电 子 税 务 局 上 如 何 红 冲 开 具 数 电 发 票 ? 发 文 时 间 : 2 0 2 4 7 1 2 文 号 : 北 京 燕 山 税 务 答 疑 总 分 公 司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先 后 顺 序 ? 发 文 时 间 : 2 0 2 4 7 1 2 文 号 : 1 2 3 6 6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答 疑 企 业 取 得 收 入 的 货 币 形 式 有 哪 些 ? 发 文 时 间 : 2 0 2 4 7 1 2 文 号 : 1 2 3 6 6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解 读 假 自 营 真 代 理 业 务 涉 嫌 骗 税 , 外 贸 企 业 如 何 化 解 刑 事 责 任 发 文 时 间 : 2 0 2 4 0 7 1 1 文 号 : 华 税 解 读 “ 以 旧 换 新 ” 过 程 中 , 换 出 方 应 注 意 调 整 税 会 差 异 发 文 时 间 : 2 0 2 4 0 7 1 2 文 号 : 中 国 税 务 报 解 读 超 开 也 是 虚 开 发 文 时 间 : 2 0 2 4 0 7 0 8 文 号 : 魏 言 税 语 解 读 法 人 股 东 与 个 人 股 东 转 让 股 权 的 纳 税 义 务 发 文 时 间 : 2 0 2 4 0 7 0 8 文 号 : 税 白 天 下 解 读 住 宅 开 发 重 要 节 点 法 税 处 理 规 定 发 文 时 间 : 2 0 2 4 0 7 0 5 文 号 : 法 税 先 锋 刘 金 涛 查 看 更 多 > 热 搜 榜 1 股 权 转 让 2 纳 税 筹 划 3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免 税 政 策 4 p p p 项 目 5 纳 税 筹 划 6 优 惠 政 策 7 农 民 工 工 资 8 社 保 9 即 征 即 退 1 0 免 税 发 票 1 1 疫 情 税 收 优 惠 1 2 附 加 税 减 免 扫 码 进 入 小 程 序 版 友 情 链 接 : 焦 点 财 税 中 道 财 税 天 同 财 税 陕 西 焦 点 聚 光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陕 I C P 备 1 8 0 1 8 9 1 8 号 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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