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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 婚 夫 妻 房 产 权 利 归 属 和 子 女 继 承 如 何 约 定 李 家 财 产 继 承 纠 纷 一 案 委 托 李 律 师 关 于 股 权 转 让 案 件 胜 诉 徐 律 师 民 商 事 案 件 再 次 胜 诉 冒 用 他 人 遗 忘 银 行 卡 取 款 获 刑 六 个 月 辞 退 员 工 需 谨 慎 , 一 着 不 慎 赔 双 倍 ! 双 方 发 生 肢 体 冲 突 致 伤 , 法 院 根 据 各 自 过 错 判 定 责 任 1 广 西 一 农 民 工 夫 妇 车 祸 死 亡 按 城 镇 标 准 获 赔 ? 1 再 婚 夫 妻 房 产 权 利 归 属 和 子 女 继 承 如 何 约 定 1 李 家 财 产 继 承 纠 纷 一 案 1 点 击 查 看 更 多 团 队 风 采 许 延 斌 律 师 田 刚 律 师 吴 钢 律 师 杜 鹃 律 师 李 勇 律 师 郭 怀 军 律 师 程 诚 律 师 张 金 彪 律 师 和 茂 日 常 和 茂 日 常 和 茂 荣 誉 和 茂 荣 誉 新 闻 资 讯 律 所 动 态 法 律 知 识 热 点 分 析 常 见 问 题 1 1 2 3 2 0 2 2 论 国 际 私 法 上 涉 外 离 婚 的 管 辖 权 冲 突 问 题 随 着 我 国 对 外 交 往 的 日 益 频 繁 , 我 国 的 涉 外 婚 姻 越 来 越 普 遍 。 然 而 , 由 于 男 女 双 方 文 化 传 统 、 社 会 经 历 、 意 识 形 态 以 及 人 生 观 等 方 面 的 差 异 , 涉 外 婚 姻 破 裂 的 比 例 也 相 对 较 高 。 涉 外 离 婚 案 不 断 上 升 的 现 状 与 我 国 相 对 滞 后 的 立 法 形 成 鲜 明 对 比 。 由 于 尚 未 形 成 比 较 完 善 的 涉 外 离 婚 法 律 制 度 , 法 官 在 审 理 涉 外 离 婚 案 件 的 过 程 中 无 法 可 依 , 陷 入 了 前 所 未 有 的 尴 尬 境 地 。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, 仅 仅 依 靠 最 高 法 院 的 司 法 解 释 及 上 级 法 院 的 批 复 只 能 是 杯 水 车 薪 。 完 善 我 国 的 相 关 法 律 制 度 迫 在 眉 睫 。 1 1 2 3 2 0 2 2 转 让 债 权 履 行 后 对 方 拒 办 理 抵 押 解 除 手 续 怎 么 办 ? 我 于 去 年 向 张 某 借 款 2 0 万 元 , 主 要 用 于 做 生 意 。 当 时 与 其 签 订 借 款 合 同 、 房 地 产 抵 押 合 同 各 一 份 , 并 经 公 证 处 公 证 , 约 定 约 定 借 款 期 限 为 一 年 。 2 0 1 4 年 1 1 月 1 0 日 , 债 权 人 张 某 把 对 我 享 有 的 2 0 万 元 债 权 及 利 息 、 实 现 债 权 费 用 等 权 利 转 让 给 梁 某 , 并 通 知 了 我 。 我 在 2 0 1 5 年 1 月 1 日 向 梁 某 履 行 了 还 款 义 务 , 清 偿 了 该 笔 债 务 的 本 金 及 利 息 。 还 完 钱 后 , 我 多 次 要 求 张 某 、 梁 某 协 助 办 理 房 屋 抵 押 登 记 解 除 手 续 , 但 都 未 果 。 请 问 我 如 何 要 求 二 人 协 理 办 理 该 押 登 记 解 除 手 续 ? 1 1 2 3 2 0 2 2 夫 妻 离 婚 财 产 分 割 的 原 则 及 方 法 据 统 计 , 在 北 京 这 样 的 城 市 , 一 年 中 有 1 0 0 0 对 儿 新 人 结 婚 , 发 现 在 同 一 年 中 竟 然 有 接 近 4 0 0 对 儿 办 理 了 离 婚 登 记 , 离 婚 率 接 近 4 0 % , 这 已 经 是 很 高 的 数 据 了 , 廊 坊 地 区 的 离 婚 率 也 是 很 高 的 , 本 文 对 夫 妻 离 婚 涉 及 的 财 产 如 何 分 割 的 原 则 和 分 割 方 法 进 行 探 讨 。 离 婚 只 是 分 割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, 在 双 方 结 婚 后 获 得 的 财 产 一 般 是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, 不 存 在 所 谓 年 限 的 转 化 问 题 , 如 果 因 离 婚 造 成 生 活 困 难 , 可 要 求 对 方 适 当 给 付 补 偿 。 1 1 2 3 2 0 2 2 养 父 母 已 亡 的 养 子 女 能 否 分 得 生 父 母 遗 产 ? 张 某 幼 年 时 , 生 父 母 将 其 送 养 给 邻 县 的 张 家 人 。 张 某 3 0 岁 时 , 养 父 母 去 世 , 张 某 于 是 找 到 生 父 母 并 与 他 们 一 同 居 住 。 同 时 未 办 理 相 关 登 记 手 续 。 期 间 张 某 对 生 父 母 尽 了 一 定 的 扶 养 照 顾 义 务 , 2 年 后 , 生 父 母 离 世 。 随 后 , 张 某 一 直 居 住 使 用 生 父 母 的 住 房 至 今 。 张 某 生 父 母 育 有 包 括 张 某 在 内 子 女 四 人 , 对 于 张 某 使 用 该 住 房 , 其 它 兄 妹 对 住 房 归 属 未 提 出 要 求 , 但 其 中 一 弟 李 某 以 张 某 无 继 承 权 为 由 , 要 求 张 某 搬 出 住 房 , 在 协 商 未 果 的 情 况 下 , 张 某 之 弟 李 某 诉 至 法 院 , 要 求 张 某 归 还 房 屋 。 1 1 2 3 2 0 2 2 债 权 人 死 后 继 承 人 继 续 维 权 2 0 0 5 年 , 黄 某 承 包 了 徐 某 位 于 石 棉 县 响 水 沟 电 站 堰 道 工 程 , 并 顺 利 完 工 。 而 徐 某 却 以 各 种 理 由 一 直 拖 欠 黄 某 工 程 款 。 在 黄 某 多 次 催 讨 下 , 徐 某 才 向 黄 某 出 具 了 欠 条 并 承 诺 尽 快 支 付 。 但 直 至 2 0 1 2 年 8 月 2 4 日 黄 某 死 亡 时 , 徐 某 仍 未 支 付 其 工 程 款 。 黄 某 的 继 承 人 黄 父 及 其 两 个 儿 子 为 主 张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, 遂 依 法 诉 至 石 棉 法 院 , 要 求 被 告 徐 某 支 付 所 欠 黄 某 工 程 款 1 6 万 元 。 0 7 2 3 2 0 1 9 借 款 担 保 人 的 担 保 期 限 的 处 理 罗 海 龙 与 黄 健 华 、 曾 诗 和 经 协 商 , 达 成 买 卖 合 同 , 由 黄 健 华 、 曾 诗 和 以 2 6 0 0 0 0 元 价 格 , 向 罗 海 龙 购 买 剑 麻 加 工 机 械 制 绳 设 备 一 整 套 生 产 线 , 黄 健 华 、 曾 诗 和 先 付 1 2 0 0 0 0 元 给 罗 海 龙 , 余 款 1 4 0 0 0 0 元 到 2 0 1 2 年 5 月 3 1 日 付 清 全 部 。 罗 海 龙 , 黄 健 华 、 曾 诗 和 及 担 保 人 钟 丽 燕 均 在 协 议 书 上 签 字 确 认 。 协 议 签 订 后 , 黄 健 华 、 曾 诗 和 支 付 了 1 2 0 0 0 0 元 , 并 运 走 了 设 备 , 但 一 直 没 有 支 付 第 二 期 货 款 。 0 7 2 3 2 0 1 9 “ 借 支 ” 不 等 同 于 “ 借 ” 李 某 与 王 某 曾 多 次 合 伙 承 揽 各 种 工 程 。 2 0 1 1 年 1 0 月 , 二 人 合 伙 承 揽 了 案 外 人 郑 某 发 包 的 一 处 护 坡 工 程 。 2 0 1 2 年 1 月 1 9 日 ( 当 年 农 历 年 底 ) , 李 某 与 王 某 一 起 向 案 外 人 郑 某 索 要 工 程 款 , 索 得 工 程 款 1 0 0 0 0 元 由 李 某 保 管 。 后 来 , 王 某 自 李 某 处 取 得 现 金 2 0 0 0 元 , 并 出 具 单 据 一 份 , 内 容 为 “ 证 明 今 借 支 李 某 贰 仟 元 正 王 某 2 0 1 2 年 1 月 1 9 日 ” , 其 中 “ 支 ” 字 被 划 掉 。 2 0 1 3 年 8 月 , 李 某 持 上 述 单 据 诉 至 法 院 要 求 王 某 偿 还 借 款 2 0 0 0 元 。 被 告 王 某 主 张 该 单 据 系 一 份 证 明 , 证 明 其 支 取 了 合 伙 利 润 2 0 0 0 元 , 仅 用 于 日 后 双 方 结 算 。 0 7 2 3 2 0 1 9 债 权 含 义 债 权 是 得 请 求 他 人 为 一 定 行 为 (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) 的 民 法 上 权 利 。 本 于 权 利 义 务 相 对 原 则 , 相 对 于 债 权 者 为 债 务 , 即 必 须 为 一 定 行 为 (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) 的 民 法 上 义 务 。 因 此 债 之 关 系 本 质 上 即 为 一 司 法 上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, 债 权 和 债 务 都 不 能 单 独 存 在 , 否 则 即 失 去 意 义 。 和 物 权 不 同 的 是 , 债 权 是 一 种 典 型 的 相 对 权 , 只 在 债 权 人 和 债 务 人 间 发 生 效 力 , 原 则 上 债 权 人 和 债 务 人 之 间 的 债 之 关 系 不 能 对 抗 第 三 人 。 债 发 生 的 原 因 在 民 法 债 编 中 主 要 可 分 为 契 约 、 无 因 管 理 、 不 当 得 利 和 侵 权 行 为 ; 债 的 消 灭 原 因 则 有 清 偿 、 提 存 、 抵 销 、 免 除 等 。 0 7 2 3 2 0 1 9 照 顾 父 母 较 多 能 否 多 分 遗 产 ? 本 案 中 , 据 张 女 士 所 述 , 涉 案 的 3 0 6 号 房 屋 系 张 老 先 生 、 魏 女 士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, 依 据 房 改 政 策 购 买 , 故 该 房 屋 应 为 张 老 先 生 、 魏 女 士 的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。 张 女 士 出 资 购 买 了 涉 案 房 屋 , 同 时 对 父 母 尽 心 照 顾 , 尽 了 主 要 的 赡 养 义 务 , 考 虑 房 屋 的 来 源 、 个 人 所 占 份 额 、 房 屋 使 用 状 况 因 素 , 张 女 士 对 遗 产 的 贡 献 较 大 , 且 对 父 母 又 尽 了 主 要 赡 养 义 务 , 所 以 , 张 女 士 应 当 多 分 遗 产 。 0 7 2 3 2 0 1 9 征 地 补 偿 款 是 遗 产 吗 ? 关 于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权 的 继 承 ,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》 第 十 五 条 “ 家 庭 承 包 的 承 包 方 是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农 户 ” 之 规 定 , 我 国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实 行 的 是 家 庭 联 产 承 包 责 任 制 , 家 庭 承 包 的 承 包 方 是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农 户 , 即 家 庭 承 包 是 以 农 户 为 单 位 而 不 是 以 个 人 为 单 位 。 通 过 家 庭 承 包 形 式 取 得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, 在 家 庭 的 某 个 或 者 部 分 成 员 死 亡 的 情 况 下 ,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不 发 生 消 灭 ; 家 庭 成 员 全 部 死 亡 的 ,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消 灭 , 由 发 包 方 收 回 承 包 地 。 0 7 2 3 2 0 1 9 死 亡 赔 偿 金 是 否 属 于 遗 产 ? 死 亡 赔 偿 金 是 基 于 对 死 者 绝 对 权 ― ― 生 命 权 的 侵 害 而 应 承 担 的 对 其 亲 属 的 未 来 可 得 利 益 损 失 的 赔 偿 责 任 , 而 债 权 是 死 者 生 前 与 债 权 人 之 间 因 相 对 法 律 关 系 而 产 生 的 。 两 者 性 质 上 是 不 同 的 。 加 害 人 之 所 以 要 承 担 死 亡 赔 偿 金 的 责 任 , 是 基 于 死 者 的 亲 属 与 死 者 之 间 法 定 的 身 份 关 系 , 这 种 绝 对 权 是 任 何 人 都 不 能 侵 犯 的 , 任 何 第 三 人 都 负 有 不 作 为 的 义 务 。 而 债 权 债 务 的 法 律 关 系 , 是 相 对 法 律 关 系 , 第 三 人 并 不 负 有 必 然 保 护 这 种 法 律 关 系 的 义 务 , 债 权 人 只 能 向 债 务 人 请 求 履 行 债 务 , 而 不 得 请 求 第 三 人 履 行 债 务 。 故 死 亡 赔 偿 金 应 作 为 死 者 近 亲 属 王 甲 、 王 乙 的 财 产 , 不 应 作 为 王 某 的 遗 产 。 刘 某 要 求 以 债 权 人 的 身 份 , 要 求 将 死 亡 赔 偿 金 作 为 王 某 生 前 债 务 作 偿 还 的 主 张 无 法 成 立 。 0 7 2 3 2 0 1 9 遗 产 处 理 纠 纷 法 律 常 识 遗 产 继 承 纠 纷 主 要 包 括 : 法 定 继 承 纠 纷 ( 转 继 承 纠 纷 、 代 位 继 承 纠 纷 ) 、 遗 嘱 继 承 纠 纷 、 继 承 权 确 认 纠 纷 、 被 继 承 人 债 务 清 偿 纠 纷 、 遗 赠 纠 纷 、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纠 纷 。 继 承 纠 纷 发 生 后 , 相 关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完 全 自 愿 的 基 础 上 , 通 过 互 谅 互 让 , 就 遗 产 分 割 的 时 间 、 办 法 和 份 额 协 商 达 成 一 个 各 继 承 人 都 愿 接 受 的 协 议 , 然 后 按 协 议 分 割 遗 产 。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是 群 众 性 组 织 。 在 发 生 继 承 纠 纷 后 , 如 有 关 当 事 人 协 商 不 成 的 , 可 以 由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调 解 。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以 继 承 法 为 依 据 , 通 过 说 服 教 育 的 方 法 来 调 解 纠 纷 , 促 使 当 事 人 在 自 觉 自 愿 的 基 础 上 , 互 相 谅 解 , 互 相 让 步 , 达 成 协 议 。 现 行 体 制 内 一 般 不 会 经 过 调 解 而 直 接 诉 讼 。 1 1 2 3 2 0 2 2 刑 事 拘 留 期 满 当 事 人 会 面 临 哪 些 处 理 结 果 ? 被 警 方 刑 事 拘 留 , 以 便 对 案 件 进 行 侦 查 。 但 是 , 有 些 时 候 由 于 警 方 办 案 不 力 等 各 种 原 因 , 往 往 会 将 犯 罪 嫌 疑 人 刑 事 拘 留 几 个 月 , 甚 至 更 长 时 间 , 严 重 损 害 了 其 合 法 权 益 。 因 为 按 照 《 刑 事 诉 讼 法 》 等 法 律 规 定 , 普 通 刑 事 案 件 的 刑 事 拘 留 时 间 , 最 长 不 超 过 1 4 天 , 对 于 流 窜 、 多 次 、 结 伙 作 案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, 刑 事 拘 留 时 间 最 长 也 不 超 过 3 7 天 。 1 1 2 3 2 0 2 2 非 法 行 医 应 该 直 接 入 刑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吗 取 决 于 是 否 构 成 非 法 行 医 罪 。 构 成 非 法 行 医 罪 的 要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, 行 政 处 罚 不 能 代 替 刑 事 责 任 ,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也 不 能 代 替 行 政 处 罚 。 是 否 构 成 非 法 行 医 罪 , 依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《 关 于 审 理 非 法 行 医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》 认 定 。 该 司 法 解 释 明 确 未 取 得 或 者 以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医 师 资 格 从 事 医 疗 活 动 等 五 种 情 形 应 认 定 为 非 法 行 医 。 1 1 2 3 2 0 2 2 知 识 产 权 常 识 之 一 : 什 么 是 知 识 产 权 ? 知 识 产 权 是 指 : 公 民 或 法 人 等 主 体 依 据 法 律 的 规 定 , 对 其 从 事 智 力 创 作 或 创 新 活 动 所 产 生 的 知 识 产 品 所 享 有 的 专 有 权 利 , 又 称 为 “ 智 力 成 果 权 ” 、 “ 无 形 财 产 权 ” , 主 要 包 括 发 明 专 利 、 商 标 以 及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等 方 面 组 成 的 工 业 产 权 和 自 然 科 学 、 社 会 科 学 以 及 文 学 、 音 乐 、 戏 剧 、 绘 画 、 雕 塑 、 摄 影 和 电 影 摄 影 等 方 面 的 作 品 组 成 的 版 权 ( 著 作 权 ) 两 部 分 。 1 1 1 5 2 0 2 2 碰 瓷 会 构 成 什 么 罪 ? 区 分 哪 几 种 情 形 进 行 判 别 ? “ 碰 瓷 ” 原 本 是 古 玩 业 的 行 话 , 指 别 有 用 心 者 把 易 碎 裂 的 瓷 器 摆 放 在 路 边 , 专 待 路 人 不 小 心 碰 坏 , 借 机 讹 诈 财 物 , 现 在 则 成 为 了 耳 熟 能 详 的 骗 局 代 名 词 。 近 年 来 , 因 道 路 交 通 事 业 的 发 展 迅 速 , 特 别 是 私 家 车 量 的 迅 猛 增 长 , 以 身 体 故 意 碰 撞 机 动 车 , 借 此 诈 骗 或 敲 诈 勒 索 车 主 钱 财 的 “ 碰 瓷 ”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明 显 增 多 。 不 仅 如 此 , “ 道 路 碰 瓷 ” 行 为 还 出 现 以 非 机 动 车 “ 撞 ” 机 动 车 、 以 机 动 车 机 动 车 撞 机 动 车 等 多 样 化 趋 势 , 发 生 在 道 路 上 的 “ 碰 瓷 ” 愈 来 愈 多 。 而 这 些 个 “ 碰 瓷 ” 行 为 严 重 侵 犯 公 民 的 生 命 、 财 产 安 全 , 严 重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秩 序 , 具 有 巨 大 的 社 会 危 害 性 。 刑 事 拘 留 期 满 当 事 人 会 面 临 哪 些 处 理 结 果 ? 非 法 行 医 应 该 直 接 入 刑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吗 友 情 链 接 / L I N K 新 浪 网 新 华 网 腾 讯 网 新 浪 微 博 百 度 一 淘 网 京 东 商 城 财 付 通 天 猫 商 城 拍 拍 网 支 付 宝 阿 里 巴 巴 淘 宝 网 网 站 导 航 网 站 首 页 关 于 我 们 擅 长 领 域 收 费 标 准 成 功 案 例 新 闻 资 讯 团 队 风 采 法 律 法 规 荣 誉 资 质 在 线 咨 询 联 系 我 们 重 庆 和 茂 律 师 事 务 所 手 机 : 1 3 9 8 3 1 0 4 6 4 1 座 机 : 0 2 3 8 8 8 8 8 8 8   传 真 : 0 2 3 8 8 8 8 8 8 8 邮 箱 : 3 2 3 1 8 3 0 0 2 4 @ q q . c o m 地 址 : 重 庆 市 渝 北 区 红 锦 大 道 5 7 号 嘉 州 协 信 中 心 A 栋 1 3 0 3 室 扫 码 关 注 微 信 扫 码 浏 览 手 机 站 C o p y r i g h t 漏 重 庆 和 茂 律 师 事 务 所 A l l R i g h t s R e s e r v e d .   I C P 备 案 号 : 渝 I C P 备 2 0 2 2 0 1 2 8 6 2 号     技 术 支 持 : 和 茂 律 所 在 线 客 服 在 线 客 服 关 注 微 信 扫 码 关 注 我 们 咨 询 热 线 1 3 9 8 3 1 0 4 6 4 1 工 作 时 间 : 9 : 0 0 1 8 : 0 0 返 回 顶 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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