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汝州法院网的站点快照: 汝 州 法 院 网 设 为 首 页 / 添 加 收 藏 / 返 回 首 页 首 页 新 闻 中 心 法 院 简 介 审 务 公 开 队 伍 建 设 法 学 园 地 案 件 快 报 荣 誉 展 台 专 题 报 道 司 法 网 拍 裁 判 文 书 法 律 文 库 机 构 设 置 人 民 腾 讯 新 浪 人 民 腾 讯 微 信 法 院 公 告 ・ 为 加 强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人 才 培 养 , 增 进 人 民 法 院 与 法 律 院 校 的 深 度 交 流 合 作 , 河 南 省 汝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拟 接 收 在 校 大 学 生 或 往 届 未 就 业 学 生 到 我 院 进 行 实 习 ,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: 一 、 接 收 岗 位 现 接 收 实 习 生 数 名 , 主 要 安 排 在 我 院 立 案 、 民 事 、 刑 事 、 行 政 、 执 行 等 业 务 部 门 。 实 习 实 行 导 师 制 , 由 本 院 优 秀 法 官 或 其 他 干 警 担 任 指 导 老 师 。 实 习 生 在 指 导 老 师 帮 助 下 , 辅 助 参 与 案 件 办 理 、 文 书 起 草 、 案 卷 归 档 等 工 作 。 实 习 期 为 两 个 月 及 以 上 , 工 作 时 间 同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。 二 、 入 选 条 件 接 收 的 实 习 生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: ( 一 ) 政 治 立 场 坚 定 , 品 德 优 良 , 遵 纪 守 法 , 作 风 踏 实 , 纪 律 观 念 强 , 服 从 组 织 安 排 ; ( 二 )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, 法 学 类 、 计 算 机 类 、 汉 语 言 文 学 类 、 新 闻 学 类 专 业 优 先 ; ( 三 ) 能 够 保 证 有 时 间 全 程 全 职 参 加 实 习 ; ( 四 ) 具 备 良 好 的 身 体 条 件 ; ( 五 ) 能 够 严 格 遵 守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。 三 、 接 收 程 序 ( 一 ) 报 名 方 式 1 . 报 名 时 间 : 自 2 0 2 4 年 6 月 1 1 日 开 始 ; 2 . 报 名 方 式 : 报 名 需 填 写 《 汝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实 习 生 报 名 申 请 表 》 ( 见 附 件 , 识 别 下 方 二 维 码 下 载 ) , 并 附 个 人 学 生 证 、 身 份 证 扫 描 件 , 院 校 推 荐 另 附 介 绍 信 扫 描 件 , 发 送 至 邮 箱 r z f y r s k @ 1 6 3 . c o m 。 3 . 咨 询 方 式 : 汝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政 治 部 , 电 话 : 0 3 7 5 2 7 6 1 0 5 3 ; 咨 询 时 间 为 工 作 日 上 午 8 : 0 0 1 2 : 0 0 , 下 午 1 5 : 0 0 1 8 : 0 0 。 ( 二 ) 资 格 审 查 : 根 据 报 名 条 件 ,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。 ( 三 ) 接 收 报 到 : 通 过 审 查 的 实 习 人 员 , 按 电 话 通 知 时 间 ,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、 学 生 证 、 一 寸 免 冠 照 片 、 介 绍 信 ( 院 校 推 荐 实 习 生 ) 至 我 院 政 治 部 4 2 1 室 报 到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。 四 、 实 习 管 理 ( 一 ) 实 习 期 间 , 我 院 负 责 实 习 生 日 常 管 理 与 教 育 培 养 工 作 ; ( 二 ) 实 习 期 间 , 应 遵 守 我 院 规 章 制 度 , 服 从 带 教 老 师 安 排 , 自 觉 维 护 法 院 形 象 。 如 有 违 反 , 本 院 将 解 除 实 习 关 系 , 并 不 予 出 具 实 习 鉴 定 材 料 ; ( 三 ) 实 习 期 间 , 可 在 我 院 机 关 餐 厅 免 费 就 餐 , 住 宿 自 理 ; 五 、 纪 律 与 监 督 实 习 生 接 收 工 作 贯 彻 公 开 、 竞 争 、 择 优 原 则 ,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规 定 , 自 觉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。 报 名 参 加 实 习 的 人 员 填 报 信 息 必 须 真 实 ; 如 有 弄 虚 作 假 , 一 经 核 实 将 取 消 实 习 资 格 。 汝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2 0 2 4 年 6 月 1 1 日 附 件 : 《 汝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实 习 生 报 名 申 请 表 》 ・ 河 南 省 汝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何 冬 梅 : 关 于 申 请 执 行 人 河 南 大 唐 信 诚 房 地 产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执 行 何 冬 梅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, 本 院 作 出 的 ( 2 0 2 1 ) 豫 0 4 8 2 执 2 5 2 3 号 之 一 执 行 裁 定 书 查 封 了 被 执 行 人 何 冬 梅 及 共 有 人 姚 汝 南 位 于 汝 州 市 大 唐 滟 澜 山 5 号 楼 西 单 元 2 0 0 1 号 ( 合 同 编 号 : 汝 2 0 1 6 0 3 1 3 0 0 0 5 ) 的 房 产 一 处 , 查 封 期 限 为 三 年 。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, 因 你 未 履 行 法 律 文 书 确 定 的 义 务 , 2 0 2 4 年 4 月 1 2 日 本 院 依 法 委 托 河 南 省 豫 建 房 地 产 评 估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对 被 执 行 人 何 冬 梅 所 有 , 共 有 人 姚 汝 南 的 位 于 汝 州 市 大 唐 滟 澜 山 5 号 楼 西 单 元 2 0 0 1 号 ( 备 案 合 同 号 : 汝 2 0 1 6 0 3 1 3 0 0 0 5 ) 的 房 产 一 处 进 行 评 估 。 2 0 2 4 年 4 月 2 2 日 河 南 省 豫 建 房 地 产 评 估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作 出 豫 郑 豫 建 评 字 [ 2 0 2 4 ] 0 4 0 5 2 3 A 号 评 估 报 告 , 评 估 市 场 价 值 为 : 7 0 9 6 0 0 元 。 因 你 无 法 联 系 , 现 依 法 向 你 公 告 送 达 豫 郑 豫 建 评 字 [ 2 0 2 4 ] 0 4 0 5 2 3 A 号 评 估 报 告 及 ( 2 0 2 4 ) 豫 0 4 8 2 执 恢 5 1 5 号 之 一 号 执 行 裁 定 书 。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即 视 为 送 达 。 特 此 公 告 。 二 二 四 年 五 月 六 日 汝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法 官 : 闵 梦 磊 办 公 电 话 : 1 6 6 3 7 5 6 0 5 1 6 地 址 : 汝 州 市 平 安 大 厦 1 1 楼 汝 州 市 法 院 执 行 局 1 1 1 2 室 ・ 河 南 省 汝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曹 艳 辉 ( 2 0 2 3 ) 豫 0 4 8 2 执 3 4 3 0 号 关 于 申 请 执 行 人 董 艳 红 申 请 执 行 曹 艳 辉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, 执 行 中 , 本 院 委 托 河 南 省 豫 建 房 地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对 已 查 封 的 汝 州 市 广 城 东 路 与 新 2 0 7 国 道 交 叉 口 五 洲 国 际 商 贸 城 A 2 栋 四 层 4 0 6 ( 产 权 证 号 : 2 0 2 3 0 0 0 0 1 1 3 ) 房 产 进 行 了 评 估 , 并 作 出 豫 郑 建 评 字 ( 2 0 2 4 ) 0 3 0 3 3 8 B 号 评 估 报 告 。 现 因 你 下 落 不 明 , 依 照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》 第 九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, 向 你 公 告 送 达 豫 郑 建 评 字 ( 2 0 2 4 ) 0 3 0 3 3 8 B 号 评 估 报 告 ,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超 过 1 5 日 后 即 视 为 送 达 。 特 此 公 告 。 二 二 四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汝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法 官 : 郭 亚 伟 办 公 电 话 : 0 3 7 5 3 3 2 2 5 2 9 地 址 : 汝 州 市 平 安 大 厦 1 2 楼 汝 州 市 执 行 局 1 2 0 6 室 ・ 河 南 省 汝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 继 通 : 关 于 申 请 执 行 人 河 南 璞 升 汽 车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执 行 被 执 行 人 王 继 通 追 偿 权 纠 纷 一 案 , 本 院 作 出 ( 2 0 2 2 ) 豫 0 4 8 2 执 3 1 1 0 号 执 行 裁 定 书 对 王 继 通 名 下 的 奥 迪 牌 汽 车 豫 D J 8 6 7 A 一 辆 予 以 查 封 , 期 限 为 两 年 , 且 已 由 河 南 凯 业 房 地 产 估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作 出 豫 凯 估 字 ( 2 0 2 4 ) 0 4 1 0 3 3 5 3 7 B 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, 本 次 评 估 基 准 日 为 2 0 2 4 年 4 月 2 日 , 评 估 价 值 6 6 8 0 0 元 , 大 写 人 民 币 陆 万 陆 仟 零 捌 佰 元 整 。 现 通 知 被 执 行 人 在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1 5 日 内 到 本 院 领 取 评 估 报 告 , 逾 期 视 为 送 达 , 并 依 法 对 该 评 估 财 产 进 行 公 开 拍 卖 。 特 此 公 告 二 二 四 年 四 月 十 二 日 汝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法 官 : 李 小 强 办 公 电 话 : 0 3 7 5 3 3 2 0 5 3 3 地 址 : 汝 州 市 平 安 大 厦 1 1 楼 汝 州 市 法 院 执 行 局 1 2 1 1 室 ・ 河 南 省 汝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任 志 恒 、 盖 翠 芳 : 关 于 申 请 执 行 人 张 巧 申 请 执 行 被 执 行 人 任 志 恒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, 本 院 作 出 的 ( 2 0 2 1 ) 豫 0 4 8 2 执 恢 9 4 号 执 行 裁 定 书 对 任 志 恒 登 记 在 盖 翠 芳 名 下 的 大 众 牌 汽 车 豫 A F 0 7 1 2 1 一 辆 予 以 查 封 , 期 限 为 两 年 , 且 已 由 河 南 凯 业 房 地 产 估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作 出 豫 凯 估 字 ( 2 0 2 4 ) 0 3 1 3 0 7 5 1 5 B 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, 本 次 评 估 基 准 日 为 2 0 2 4 年 3 月 6 日 , 评 估 价 值 1 2 1 3 0 0 元 , 大 写 人 民 币 壹 拾 贰 万 壹 仟 叁 佰 元 整 。 现 通 知 被 执 行 人 在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到 本 院 领 取 评 估 报 告 , 逾 期 视 为 送 达 , 并 依 法 对 该 评 估 财 产 进 行 公 开 拍 卖 。 特 此 公 告 二 二 四 年 三 月 十 五 日 汝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法 官 : 黎 晨 波 办 公 电 话 : 0 3 7 5 3 3 2 0 0 3 7 地 址 : 汝 州 市 平 安 大 厦 1 1 楼 汝 州 市 法 院 执 行 局 1 1 1 3 室 ・ 河 南 省 汝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马 同 发 : 关 于 申 请 执 行 人 樊 心 灵 申 请 执 行 被 执 行 人 马 同 发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, 本 院 作 出 的 ( 2 0 1 7 ) 豫 0 4 8 2 民 初 6 9 4 4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, 已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, 现 因 被 执 行 人 未 能 完 全 按 照 法 律 文 书 履 行 义 务 。 本 院 于 2 0 2 4 年 3 月 1 5 日 作 出 的 ( 2 0 2 2 ) 豫 0 4 8 2 执 恢 1 5 1 4 号 之 三 裁 定 书 对 被 执 行 人 马 同 发 名 下 的 房 产 一 处 ( 位 于 汝 州 市 怯 庄 片 区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中 6 号 楼 东 单 元 1 3 0 2 号 ) 予 以 评 估 、 拍 卖 。 特 此 公 告 二 二 四 年 三 月 十 五 日 汝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法 官 : 贾 俊 峰 办 公 电 话 : 0 3 7 5 3 3 2 0 0 2 5 地 址 : 汝 州 市 平 安 大 厦 1 2 楼 汝 州 市 法 院 执 行 局 1 1 1 3 室 ・ 2 0 2 4 年 汝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预 算 公 开 ・ 河 南 省 汝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 梅 : 关 于 申 请 执 行 人 王 向 伟 申 请 执 行 被 执 行 人 许 家 旺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, 本 院 作 出 的 ( 2 0 2 3 ) 豫 0 4 8 2 执 恢 8 6 2 号 执 行 裁 定 书 对 杨 梅 名 下 的 大 众 牌 汽 车 苏 E 0 G 5 2 W 一 辆 予 以 查 封 期 限 为 两 年 , 且 已 由 河 南 英 信 房 地 产 资 产 评 估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作 出 豫 英 信 车 字 ( 2 0 2 4 ) 第 0 0 2 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, 本 次 评 估 基 准 日 为 2 0 2 4 年 2 月 1 9 日 , 评 估 价 值 1 0 7 0 0 0 元 , 大 写 人 民 币 拾 万 零 柒 仟 元 整 。 现 通 知 被 执 行 人 在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日 内 到 本 院 领 取 评 估 报 告 , 逾 期 视 为 送 达 , 并 依 法 对 该 评 估 财 产 进 行 公 开 拍 卖 。 特 此 公 告 二 二 四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汝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法 官 : 于 延 鹏 办 公 电 话 : 0 3 7 5 3 3 2 2 5 2 1 地 址 : 汝 州 市 平 安 大 厦 1 2 楼 汝 州 市 法 院 执 行 局 1 2 1 3 室 诉 讼 指 南 ・ 诉 讼 指 南 5 0 0 问 第 1 0 集 有 . . ・ 诉 讼 指 南 5 0 0 问 第 9 集 哪 . . ・ 诉 讼 指 南 5 0 0 问 第 8 集 哪 . . ・ 诉 讼 指 南 5 0 0 问 第 7 集 原 . . ・ 诉 讼 指 南 5 0 0 问 第 6 集 我 . . ・ 诉 讼 指 南 5 0 0 问 第 5 集 什 . . ・ 诉 讼 指 南 5 0 0 问 第 4 集 民 . . ・ 诉 讼 指 南 5 0 0 问 第 3 集 民 . . ・ 诉 讼 指 南 5 0 0 问 第 2 集 民 . . ・ 诉 讼 指 南 5 0 0 问 第 1 集 什 . . 站 内 检 索 荣 誉 展 台 关 心 支 持 国 防 建 设 先 进 . . “ 述 ” 说 2 0 2 3 ― 汝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召 开 2 0 2 3 年 度 述 职 评 议 工 作 会 “ 述 ” 说 2 0 2 3 ― 汝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召 开 2 0 2 3 年 度 述 职 . . 汝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召 开 2 0 2 3 年 度 工 作 通 报 会 与 “ 法 ” 同 行 精 彩 呈 “ 宪 ” 系 好 廉 洁 履 职 “ 第 一 粒 扣 子 ” ― ― 汝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. . 汝 州 市 法 院 召 开 2 0 2 3 年 工 作 会 议 暨 1 月 份 绩 效 推 进 会 > ・ 党 纪 学 习 教 育 丨 汝 州 市 人 民 法 . . ・ 汝 州 市 法 院 召 开 党 组 扩 大 会 议 . . ・ 与 “ 法 ” 同 行 精 彩 呈 “ 宪 ” ・ 汝 州 市 法 院 召 开 2 0 2 3 年 工 作 会 . . ・ 汝 州 市 法 院 召 开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. . ・ 新 春 送 问 候 关 怀 暖 人 心 汝 州 . . ・ 汝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召 开 党 史 学 习 . . ・ 【 能 力 作 风 建 设 年 】 汝 州 市 法 . . ・ 【 疫 情 防 控 】 汝 州 法 院 : 党 旗 . . ・ 汝 州 法 院 党 组 书 记 、 代 院 长 楚 . . 法 院 要 闻 更 多 > > 2 0 2 3 年 1 2 月 4 日 是 第 十 个 “ 国 家 宪 法 日 ” , 为 深 入 学 习 宣 传 贯 彻 党 的 二 十 大 精 神 和 习 近 平 法 治 思 想 , . . ・ 观 剧 普 法 | | 带 你 了 解 汝 州 市 法 院 的 “ . . ・ 瞧 瞧 这 次 汝 州 市 法 院 拍 卖 的 房 子 和 车 子 . . ・ 【 如 我 在 诉 】 邻 里 合 作 起 纷 争 法 官 疏 . . ・ 如 我 在 执 | 不 管 多 晚 ! 不 论 多 远 ! 必 须 . . ・ 倾 心 调 解 化 干 戈 邻 里 和 睦 止 纷 争 案 件 快 报 更 多 > > ・ 一 日 获 赠 仨 锦 旗 汝 州 法 院 杠 杠 滴 ! ・ 【 普 法 课 堂 】 恋 爱 虽 美 好 , 请 “ 礼 ” 性 . . ・ 法 官 耐 心 释 法 说 理 护 营 商 当 事 人 放 弃 . . ・ 【 以 案 释 法 】 什 么 是 执 行 和 解 ? ・ 强 制 拍 卖 显 成 效 耐 心 释 法 促 案 结 ・ 庭 站 联 动 齐 发 力 四 年 纠 纷 一 朝 解 ・ 劳 动 争 议 “ 云 端 ” 解 ― ― 汝 州 市 人 民 法 . . ・ 诉 前 调 解 效 率 高 四 年 “ 积 怨 ” 一 朝 解 ・ 诉 前 调 解 筑 防 线 矛 盾 纠 纷 快 解 决 府 院 联 动 裁 判 文 书 更 多 > > 执 行 动 态 更 多 > > ・ 执 行 出 击 凛 冬 亮 剑 ― 汝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举 行 “ 百 日 执 行 攻 坚 ” . . 2 0 2 3 1 1 1 2 ・ “ 消 失 的 他 ” 找 到 了 2 0 2 3 1 0 3 1 ・ 汝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邀 请 人 大 代 表 、 政 协 委 员 见 证 “ 豫 剑 执 行 ” 集 . . 2 0 2 3 1 0 1 4 ・ 倾 力 执 行 结 案 件 , 锦 旗 字 字 表 真 情 2 0 2 3 0 8 1 5 ・ 九 旬 老 太 赡 养 缺 位 , 温 情 执 行 促 享 晚 年 2 0 2 3 0 8 0 9 ・ 院 长 冒 雨 带 队 征 周 末 执 行 成 果 丰 2 0 2 3 0 7 2 9 ・ 虽 远 必 执 ! 往 返 六 百 公 里 拘 传 被 执 行 人 2 0 2 3 0 3 1 7 ・ 春 雷 滚 滚 战 鼓 响 | 雨 雪 执 行 号 角 鸣 2 0 2 3 0 3 1 6 案 例 评 析 更 多 > > ・ 判 前 释 法 ― 让 当 事 人 握 手 言 和 ・ 【 普 法 课 堂 】 恋 爱 虽 美 好 , 请 “ 礼 ” 性 . . ・ 法 官 耐 心 释 法 说 理 护 营 商 当 事 人 放 弃 上 . . ・ 诉 前 调 解 效 率 高 四 年 “ 积 怨 ” 一 朝 解 ・ 倾 力 调 解 化 纠 纷 及 时 履 行 显 成 效 ・ 4 年 还 款 , 是 本 金 还 是 利 息 ? 法 官 这 样 判 ・ 善 意 疏 导 解 困 境 耐 心 释 法 促 和 解 ・ 范 某 某 强 制 医 疗 案 队 伍 建 设 更 多 > > ・ 加 大 司 法 宣 传 持 续 提 升 人 民 群 众 满 意 度 ・ 汝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召 开 2 0 2 3 年 1 1 月 份 工 作 . . ・ 汝 州 市 法 院 召 开 2 0 2 3 年 1 0 月 份 工 作 通 报 会 ・ 汝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召 开 2 0 2 3 年 9 月 份 工 作 通 . . ・ 汝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召 开 2 0 2 3 年 8 月 份 工 作 通 . . ・ 汝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召 开 2 0 2 3 年 7 月 份 工 作 通 . . ・ 汝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召 开 2 0 2 3 年 6 月 份 工 作 通 . . ・ 汝 州 市 法 院 召 开 2 0 2 3 年 5 月 份 绩 效 考 核 通 . . 司 法 公 开 法 官 札 记 ・ 判 前 释 法 ― 让 当 事 人 握 手 . . ・ 公 正 高 效 解 民 忧 司 法 为 . . ・ 法 官 耐 心 释 法 说 理 护 营 商 . . ・ 倾 力 执 行 结 案 件 , 锦 旗 字 . . ・ 司 法 释 明 中 心 实 质 化 解 矛 . . ・ 速 裁 审 理 有 力 度 当 庭 履 . . ・ 三 十 年 坚 守 与 信 念 谱 写 . . ・ 午 间 调 解 三 小 时 | 买 卖 双 . . ・ 我 为 群 众 办 实 事 | 买 卖 . . ・ 致 敬 先 烈 我 想 说 联 系 我 们 地 址 : 河 南 省 汝 州 市 广 育 路 1 0 8 号 邮 编 : 4 6 7 5 9 9 电 话 : 2 7 6 1 0 0 0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河 南 法 院 网 中 国 法 院 网 人 民 法 院 报 人 民 网 新 华 网 法 律 资 讯 网 光 明 网 法 院 频 道 C o p y r i g h t 漏 2 0 2 4 A l l r i g h t r e s e r v e d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版 权 所 有 豫 I C P 备 1 2 0 0 0 4 0 2 号 2 豫 公 网 安 备 4 1 0 1 0 5 0 2 0 0 4 4 3 1 号